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津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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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46号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津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津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46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涪城区安昌路66号四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37819。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史津毓,女,200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津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津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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