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清枝、吴泽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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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891号案件名称
苏清枝、吴泽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清枝;吴泽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891号原告:苏清枝,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泽林,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苏清枝与被告吴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因原告苏清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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