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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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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划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5064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领取案件款5064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其未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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