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26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26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59#延安路南段1层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CTTY8U。法定代表人:孙玉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殿艳,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满族,系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王波未履行(2021)辽0283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波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存款37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宾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