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林、杨洪木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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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677号案件名称
杨洪林、杨洪木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洪林;杨洪木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677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林,男,1947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洪木,男,195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了杨洪林申请执行杨洪木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洪木应向申请人赔付4016.53元,并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7.2元,品迭其他诉讼费(鉴定费)中杨洪林应向杨洪木支付的117元后,被执行人杨洪木共应向申请人杨洪林支付3899.53元,并负担诉讼费7.2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杨洪木已将(2020)川1602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2677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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