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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田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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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583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田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田秀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112616-4负责人:鞠传敏,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被执行人:田秀霞,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田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83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700000元,执行费9200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日冻结了田秀霞名下银行账户7092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田秀霞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供不出被执行人田秀霞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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