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郑伟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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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987号案件名称
李伟明、郑伟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伟明;郑伟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987号原告:李伟明,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郑伟,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伟明与被告郑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伟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伟明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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