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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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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76号
  • 案件名称

    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张勇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76号原告: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工农街卫生局家属楼472号门市。经营者:柳刚,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勇,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与被告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心月食品超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于 菲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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