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与郭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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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542号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郭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军军;张海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542号原告:张海军,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系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告:郭军军,又名郭军,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廉租房,居民。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郭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军于2021年8月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张海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郭军军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不能提供被告郭军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 苏 红 书 记 员 贾 雯 雯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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