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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5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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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68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立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1民初5687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州街道东城花园B区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8285。法定代表人:郑明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彬,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强,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物管”)诉被告赵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永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物管委托代理人陈维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纪物管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至2021年7月物业服务费6596元(其中物业管理富和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5296元,公共能源费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居住在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137号X幢X-X,居住面积72.45㎡。2014年11月2日,被告作为商品房买方接房时,与原告签订了《天正·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收费项目及标准,其中部分为:⑴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和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1.20元/平方米/月。⑵公共能源分摊费20元/月/户。合同还对物业管理和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31日,北城新都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将住宅物业服务费变更为1.1元/平方米/月。原告接手物业管理工作至今,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而被告从2016年2月至今,已欠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6596元。原告方收费员每月收费时,都要求被告方支付物业费及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曾以律师函或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被告交费,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交,至今也不支付物管欠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赵立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赵立强与瞿红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赵立强、瞿红购得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137号X幢X-X号住宅,建筑面积72.45平方米。2014年11月11日,赵立强(乙方)与新世纪物管(甲方)签订《天正·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规定:“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1、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和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1.20元/平方米/月;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和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暂定1.50元/平方米/月;接房之日预交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该费用从开发公司通知乙方接房起计算(此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的费、二次加压供水费,公共水电分摊)。2、二次供水加压系统由物业公司负责进行管理维护,收费标准按水厂收费标准执行,所产生用电费按0.80元/吨加收。3、乙方在接房时起向甲方交纳公共能源分摊费每户每月20元(含公共区域楼道、梯间路灯、对讲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绿化用水)。…”2017年5月31日,大足区棠香街道北城新都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新世纪物管(乙方)签订《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物业名称--北城新都,座落位置--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137号,占地面积--22677平方米,建筑面积47000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5、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7、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10、装修管理。11、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管道的其他费用的收取。12、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他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质量 …  物业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面积计算):⑴住宅:住宅物业服务费1.1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服务费1.50元/月·排骨面;⑵能源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电费、水费、检测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等按20.00元/户·月;业主向乙方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当月1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  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正本11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2020年5月18日,大足区棠香街道北城新都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新世纪物管(乙方)再次签订《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面积计算):⑴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10元/月·平方米;多层电梯楼住宅物业服务费1.8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服务费1.50元/月·平方米;⑵能源费:高层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电费、水费、检测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等按20.00元/户·月;⑶地下停车服务费:50元/月·位;业主向乙方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当月1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  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如合同到期,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合同,则此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正本11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同时查明,2018年7月18日,赵立强与瞿红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9月15日、2018年7月24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7月3日、2021年7月9日,新世纪物管多次向赵立强发出书面催收物业服务费的通知,要求赵立强补交物业服务费用,赵立强以各种理由拒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赵立强与原告新世纪物管签订的《天正·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对赵立强和新世纪物管具有法律约束力。赵立强与瞿红离婚,其作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137号X幢X-X号住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依法按照约定向新世纪物管交纳物业服务费。此后,2017年5月31日和2020年5月18日大足区棠香街道北城新都业主委员会与新世纪物管两次签订《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上述《北城新都物业服务合同》对新世纪物管和赵立强具有约束力,赵立强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业主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赵立强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为72.45平方米×1.20元/月×16个月=1391.04元,2017年6月至2021年7月为72.45平方米×1.10元/月×50个月=3984.75元,2016年2月至2021年7月赵立强应交能源费为20元×66个月=1320元,以上合计6695.79元。原告新世纪物管要求赵立强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源费6596元,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赵立强拒绝到庭应诉、举证,系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5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立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永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院印)书 记 员  刘  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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