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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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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55号
  • 案件名称

    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桂清,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冉金平,冉桂清之弟。本院在恢复执行汉中齐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00元的义务,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及候思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候思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元,自愿于本协议签字时支付5000元,2021年10月底前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以上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代履行人候思伟已按协议将第一笔执行款5000元交到本院,本院已支付给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703执恢1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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