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77号案件名称
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77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码51101119XXXXXXXX。被执行人宋某某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宋某某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演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项德智与上海万有引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2438号 下一篇 朱元芳、王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