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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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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77号
  • 案件名称

    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77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码51101119XXXXXXXX。被执行人宋某某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宋某某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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