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庆华、郑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782民初6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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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2民初6283号案件名称
于庆华、郑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诸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于庆华;郑国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2民初6283号原告:于庆华,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诸城市。被告:郑国栋,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诸城市,现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华与被告郑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庆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庆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于庆华负担。审 判 员 杨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萌萌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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