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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通化修理厂、白利国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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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64号
  • 案件名称

    志丹县通化修理厂、白利国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志丹县通化修理厂;白利国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通化修理厂,住所地志丹县旦八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6YGJ4L5。负责人:徐家顺,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现住志丹县旦八镇街道通化修理厂院内,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7110141430。被执行人:白利国,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通化修理厂与被执行人白利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811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利国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利国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白利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通化修理厂支付修理费57415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37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利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白利国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利国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白利国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白利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通化修理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白利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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