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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蜜斯蜜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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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838号
  • 案件名称

    京粮蜜斯蜜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京粮蜜斯蜜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京粮蜜斯蜜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下甸铁路桥北侧)6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酒秋环,董事长。被执行人: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京粮蜜斯蜜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勇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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