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会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8执134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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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28执134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会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会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8执134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县。法定代表人:马青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白会旭,男,汉族,住榆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8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会旭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xxxxxx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明革审判员 朱志耀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辽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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