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市世诚中央空调设备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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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713号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市世诚中央空调设备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市世诚中央空调设备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石洪富;陈善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7号增1号。负责人:田颢,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世诚中央空调设备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1-1-1402。法定代表人:石洪富,经理。被执行人:石洪富,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善红,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天津市世诚中央空调设备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天石洪富、陈善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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