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军、岳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84号案件名称
马红军、岳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马红军;岳建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军,男。被执行人:岳建平,男。申请执行人马红军与被执行人岳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岳建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红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马红军清偿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岳建平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岳建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马红军,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岳建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红军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岳建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岳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红军发现被执行人岳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某、吴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596号 下一篇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建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1财保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