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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建国、崔银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3财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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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财保60号
  • 案件名称

    燕建国、崔银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燕建国;崔银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财保60号申请人:燕建国,男,汉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楠,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银成,男,汉族,山西省。申请人燕建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银成价值70000元的晋MN9437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燕建国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燕建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燕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银成所有的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N9437)予以查封。保全申请费720元,暂由申请人燕建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马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东杰书 记 员 陈张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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