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治辉、余日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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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60号案件名称
曾治辉、余日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曾治辉;余日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曾治辉,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余日光,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曾治辉与被执行人余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日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治辉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余日光与申请执行人曾治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治辉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治辉与被执行人余日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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