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茂芳、陈梅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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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139号案件名称
肖茂芳、陈梅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茂芳;陈梅芳;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普圣堂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139号原告:肖茂芳,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陈梅芳,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剑波,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普圣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普圣堂村。法定代表人:何祚华,村主任。原告肖茂芳、陈梅芳与被告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普圣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肖茂芳、陈梅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茂芳、陈梅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肖茂芳、陈梅芳负担。审 判 员 邓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承凤书 记 员 张 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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