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投科技有限公司、易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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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45号案件名称
湖南鑫投科技有限公司、易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鑫投科技有限公司;易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栋(凯邦万象)1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9HY27G。法定代表人:林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佳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杨,男,199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7月9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4162.9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宏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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