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段莉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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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673号案件名称
谢飞、段莉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飞;段莉青;黎绍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673号申请执行人:谢飞,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段莉青,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黎绍红,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飞与被执行人段莉青、黎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已经扣留的36000元工资进行了提取,并对未履行部分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因扣留工资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6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宏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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