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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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1772号案件名称
姜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姜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1772号原告:姜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刘某某,男,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无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视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晓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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