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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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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1772号
  • 案件名称

    姜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姜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1772号原告:姜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刘某某,男,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无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视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晓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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