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兵、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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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755号案件名称
王传兵、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传兵;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755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3。法定代表人:解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峰,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传兵,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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