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途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拥苓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103财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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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3财保104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途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拥苓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途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拥苓;日照梓盛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03财保104号申请人:石家庄途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赞路南苗庄村村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EWW511Y。法定代理人:王海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拥苓,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被申请人:日照梓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小店镇小店社区顺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GTKKXY。法定代理人:盛宝生,总经理。申请人石家庄途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拥苓驾驶的日照梓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拥苓驾驶的日照梓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日照市岚山区华日停车场,保全价值50000元。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途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张心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 玮书 记 员 邹圣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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