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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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69号案件名称
檀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檀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669号原告:檀某某,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住黑山县。原告檀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某某撤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檀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铮书 记 员 张名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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