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骥、姜肖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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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74号案件名称
史学骥、姜肖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史学骥;姜肖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史学骥,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姜肖寅,男,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史学骥与姜肖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肖寅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肖寅的银行存款151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司沛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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