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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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536号案件名称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外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536号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县西渡镇保安西路1号(无线电二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肖跃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耀明,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张外国,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外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外国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外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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