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钧涛、冯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80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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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8012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钧涛、冯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林钧涛;冯喆;马丽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8012号之一原告:林钧涛,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阳,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喆,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马丽芬,女,1953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钧涛(第三人之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钧涛与被告冯喆、第三人马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钧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3元,减半收取4221.5元,由原告林钧涛负担。审 判 长 何景卫人民陪审员 戴淑梅人民陪审员 李宇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琬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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