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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培立、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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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57号
  • 案件名称

    肖培立、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肖培立;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57号申请人:肖培立,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698571058L。关于申请人肖培立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2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28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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