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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旺民、邓永慧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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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73号
  • 案件名称

    邹旺民、邓永慧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邹旺民;邓永慧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3号原告:邹旺民,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邓永慧,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旺民诉被告邓永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邹旺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旺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建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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