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旺民、邓永慧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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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73号案件名称
邹旺民、邓永慧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邹旺民;邓永慧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73号原告:邹旺民,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邓永慧,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旺民诉被告邓永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邹旺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旺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建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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