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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利、李军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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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17号
  • 案件名称

    孙新利、李军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孙新利;李军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孙新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军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新利与李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军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新利案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卫名下无机动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军卫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俊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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