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芳建、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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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168号案件名称
钼芳建、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钼芳建;李茂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168号原告:钼芳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茂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钼芳建诉被告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钼芳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钼芳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钼芳建负担。审判员 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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