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510号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刚;杨秋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510号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西路165号南山广场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214910990F。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意,该行大坪支行行长。被告:廖大刚,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秋花,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大刚、杨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小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芸清、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80执2616号 下一篇 王云正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