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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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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510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刚;杨秋花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510号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西路165号南山广场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214910990F。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意,该行大坪支行行长。被告:廖大刚,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秋花,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大刚、杨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小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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