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德洪、于昇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恢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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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恢281号案件名称
关德洪、于昇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关德洪;于昇晖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关德洪,住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昇晖,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关德洪与被执行人于昇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闫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晓辉书 记 员 张笑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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