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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召秀与胡明鉴、姚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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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663号
  • 案件名称

    彭召秀与胡明鉴、姚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召秀;胡明鉴;姚元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663号原告:彭召秀,女,194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胡明鉴,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姚元香,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彭召秀与被告胡明鉴、姚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彭召秀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召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亚伟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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