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军、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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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3471号案件名称
蒋志军、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蒋志军;王建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3471号原告:蒋志军,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王建新,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东港市。原告蒋志军与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8000元整;并自从起诉之日起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写了两张借条。第一笔借款金额为18000元,约定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归还,第二笔借款金额为20000元,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还。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7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8000元、20000元,合计38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自书借条二张,其中18000元借款约定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归还,20000元借款约定2019年1月1日前归还,均未约定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上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出借涉案款项后,被告应当按时予以偿还,至今未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志军借款本金38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远利审判员 郝 燕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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