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闻涛、胡友玲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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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555号案件名称
席闻涛、胡友玲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席闻涛;胡友玲;杨金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555号原告:席闻涛,男,200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胡友玲,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杨金澎,男,200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胡友玲、杨金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玉洁、张雪,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席闻涛与被告胡友玲、杨金澎、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席闻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闻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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