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于涛等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8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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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282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辉、于涛等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辉;于涛;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于涛,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5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文,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辉、于涛与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辉、于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396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名下无土地、无房产、黄文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辉、于涛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王辉、于涛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5396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辉、于涛,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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