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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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05号案件名称
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身份证号码:61242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督3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由被执行人马某某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0万元及利息;支付申请费6383元。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发现有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XXX室房屋及XX车库,本院依法查封。双方对上述标的物进行议价,结果为80万元,本案依法挂网拍卖。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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