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小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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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752号案件名称
代小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代小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752号被执行人:代小东,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允良与被执行人代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代小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允良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00元,由代小东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代小东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薛允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代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24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代小东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代小东名下未查出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且代小东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小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代小东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袁 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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