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抚顺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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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583号案件名称
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抚顺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抚顺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583号原告: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王石镇西艾村。法定代表人:钱秀凤,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抚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61甲11号3层。负责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春,辽宁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抚顺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进行审理。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媛书 记 员 闻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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