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滦平协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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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3815号案件名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滦平协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滦平协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3815号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哲峰,董事长。被告: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滦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孵化器祥源小区A12号楼4010室-4017室。法定代表人:黄小红。被告:滦平协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滦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孵化器祥源小区A12号楼4017室。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协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渠阳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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