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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5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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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5701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2民终5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山南路天万道3号。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天祥,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君,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华盛里3号楼底商9号。法定代表人:许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津东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东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恒顺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均由恒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相关规定,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无法进行现场教育,故案涉合同已经于2020年初终止,同时双方已口头协商终止合同,故不应当支付2020-2021年度租金;2.原审法院以每年4500元的标准计算租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双方未对租金单价进行确定,故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也无法履行;3.因津东学校没有违约,故不应当支付利息损失。恒顺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恒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津东学校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租金37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津东学校支付以378,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为21,068.63元;3、诉讼费由津东学校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0日,恒顺公司与津东学校签订《驾校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津东学校承租恒顺公司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段)155号的训练场地,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租金实行一年支付制,租金标准为津东学校在校的七十二部教练车,共计28800平米。三年租赁期内后两年的年租费以双方协商为准。每部按年4500元计算,共计72部324000元。在租赁日期前支付一年的费用。合同中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教练车明细。合同中加盖双方印章,津东学校负责人处加盖张健印章。津东学校已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的租赁费,并于2019年3月25日向恒顺公司支付租赁费270000元。还查明,2019年3月,津东学校将津C×××××等17辆(其中含本合同72辆车中的12辆)教练车转至天津浩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述变更经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盖章同意。2019年5月,津东学校将津C×××××等29辆转至天津浩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中含本合同72辆车中的12辆),上述变更经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盖章同意。2019年8月津东学校将津C×××××等8辆教练车(其中含本合同71辆车中的8辆)转至天津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述变更经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宝坻交通运输管理局盖章同意。2019年9月,津东学校将津C×××××等8辆(其中含本合同72辆车中的5辆)教练车转至天津钱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学校,上述变更经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盖章同意。上述共计37辆教练车变更。关于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津东学校主张双方合同在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并未实际履行,车辆并未实际进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恒顺公司、津东公司签订的《驾校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1.关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的租金数额。津东学校主张该2019年3月支付租金时,在校车辆为60辆,因此租金应按照每车4500元计算为270000元。恒顺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足额支付。由于双方合同约定“首年承租的单位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下一年租赁费;但三年租赁期内后两年的租赁费以双方协商为准”,因此,双方签订的《驾校场地租赁合同》对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租金数额,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双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该年度租金的协商情况。依据本案实情及双方对于首年租金约定的计算标准来看,租金的计算应以车辆的数量为依据。2019年3月津东学校在支付租金时,合同中载明的车辆仅剩60辆,租金数额按照每车4500元计算应为270000元。津东学校已足额支付该年度租金。恒顺公司主张按照72辆计算租金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租金。津东学校主张因××不可抗力终止,但本案系租赁合同,××仅是暂时无法进行教练学习,并非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故津东学校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津东学校主张并未实际进场训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20年3月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亦并未就解除该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津东学校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截止2020年3月21日津东公司应当支付该年度租金时,登记在册车辆应为35辆,租金应为157500元。津东学校应支付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的租金157500元。恒顺公司主张按照72辆车计算租金,不予支持。3.津东学校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损失及数额。依照双方签订的《驾校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应在租赁日期前支付一年的费用。津东学校未如约支付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租金,恒顺公司按照贷款利率4.75%主张损失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该项损失宜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津东学校应以15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恒顺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租金157,500元;二、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计3,643元,由天津市恒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126元,由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1,517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在2020-2021年度是否实际履行,津东公司是否应当给付租金及利息损失。津东学校虽主张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案涉合同应当终止,但在2020年3、4月后,已陆续复工复产,逐步恢复正常,津东学校主张的无法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津东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就终止或解除合同与恒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津东学校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虽然双方未就2020-2021年度租金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但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在2019-2020年度虽然也未就租金进行协商,但津东公司亦按照4,500元/车/年的标准给付的租金,故一审法院按照实际车辆数额按照原标准计算租金并不不当,津东公司以双方未就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主张无法履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津东公司迟延给付租金,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津东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津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静审判员  刘睿审判员  郭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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