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郑州飞之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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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260号案件名称
李媛、郑州飞之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媛;郑州飞之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飞之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82号郑密路农贸市场1区2层南侧。关于申请人李媛申请被执行人郑州飞之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5、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1)豫0103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尚有21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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