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维海、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9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900号
  • 案件名称

    马维海、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维海;马玉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900号原告:马维海,男,回族,生于1991年3月15日,本科文化,住康乐县。职工。被告:马玉华,男,回族,生于1982年4月4日,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康乐县。职工。原告马维海诉被告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50000元,承担年利率3.85%逾期利息19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20年10月1日偿还。到期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被告未答辩。表示借款5万元属实。表示同意在2021年12月9日前付清原告借款5万元,自愿承担损失192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马玉华同意在2021年12月9日前偿还原告马维海借款5万元,自愿承担损失1925元,总计519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马玉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花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