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海、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900号案件名称
马维海、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维海;马玉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900号原告:马维海,男,回族,生于1991年3月15日,本科文化,住康乐县。职工。被告:马玉华,男,回族,生于1982年4月4日,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康乐县。职工。原告马维海诉被告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50000元,承担年利率3.85%逾期利息19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20年10月1日偿还。到期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被告未答辩。表示借款5万元属实。表示同意在2021年12月9日前付清原告借款5万元,自愿承担损失192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马玉华同意在2021年12月9日前偿还原告马维海借款5万元,自愿承担损失1925元,总计519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马玉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勇、王昌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47号之八 下一篇 谢宽博、杨政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3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