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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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3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鹏;陈涛;郑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东,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鹏,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陈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郑凤,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凤、陈鹏、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凤已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被执行人陈鹏已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凤、陈鹏、陈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被执行人陈鹏承诺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被执行人郑凤承诺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和诉讼费的一半,被执行人郑凤、陈鹏、陈涛对余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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