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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昌伍、王怀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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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90号
  • 案件名称

    彭昌伍、王怀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彭昌伍;王怀军;马毛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彭昌伍,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植,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怀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澧县电力局小渡口供电所农电员,住澧县。被执行人:马毛群,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澧县。本院在执行彭昌伍与王怀军、马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昌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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