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昌伍、王怀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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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90号案件名称
彭昌伍、王怀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昌伍;王怀军;马毛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彭昌伍,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植,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怀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澧县电力局小渡口供电所农电员,住澧县。被执行人:马毛群,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澧县。本院在执行彭昌伍与王怀军、马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昌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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