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正华、袁艳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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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608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正华、袁艳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罗正华;袁艳云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608号原告: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6#)203室。法定代表人:许前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新,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正华,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袁艳云,女,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正华、袁艳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正华、袁艳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正华、袁艳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湖南省东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单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春霞书 记 员 肖宁静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肖宁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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